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(发布内容)

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:
     (一)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     (二)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     (三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     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     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     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     (七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     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     (九)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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